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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废止 持股7%以上联合保荐要求

    发布时间: 2020-12-01 01:13首页:主页 > 新三板 > 阅读()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股转公司9月16日发布公告,正式废止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有发行人7%以上股份须采用联合保荐方式的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为落实证监会相关要求,废止《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第二项关于联合保荐的规定。

      根据原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

      原规定废止后,发行人拟在全国股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无须采用联合保荐。

      渤海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许达表示,这使得保荐机构投资新三板公司更加灵活,对新三板发展意义重大。保荐机构用真金白银投资保荐企业,是对企业价值最大的背书,有利于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发现,成为新三板企业定价之锚,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保荐机构的加入,也会增加新三板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有利于优化新三板投资者结构。

      今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下称“指引”),明确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中先行先试“保荐+直投”的制度创新,放开有关投资比例及投资时点的限制。

      “指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新三板精选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二是保荐机构开展新三板业务不受持股7%的限制。

      投行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度创新有利于增强市场的买方力量,提高投资者参与新三板的便利性,完善证券公司的新三板业务链条。整体而言,这将促进券商投资新三板,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功能,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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