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中,监管部门的问询函是投资者最关注的一项。伴随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今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监管部门的问询函。但在随后的回复问询函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并不积极,似乎患上了“拖延症”,不断发布延期公告将回复日期延后,甚至有个别公司在时隔几个月后仍未给予回复。
《证券日报》记者以关键字搜索两市上市公司公告后发现,仅在今年6月份A股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延期回复”的相关公告就多达273条。
“上市公司在回复监管部门问询函时,一旦‘犯了拖延症’,不管是否已达到违法违规(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规则)的程度,都属于没有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影响其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涉嫌侵犯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收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申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些上市公司的“拖延症”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以*ST园城为例,今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但直到6月29日,公司仍未回复。公司在公告中称,收到监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针对监管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因监管问询函中涉及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
在专业人士看来,上市公司不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函,所引发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如果延迟回复的情形达到违法违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进而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产生影响。”唐申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将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在交易所层面,纪律处分已是顶格处理措施。如果交易所问询事项中涉及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拖延回复问询函的行为涉嫌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因不了解实情而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果买入行为与上市公司拖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且该项信息披露后导致股价下跌、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有权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如何治理上市公司回复问询函易患“拖延症”的毛病?在业内人士看来,除了监管部门要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外,也需要依靠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
唐申秋认为,从监管角度看,会计师和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协助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在出具专业意见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在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因中介机构的原因而非上市公司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回复,中介机构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