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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绩补偿岂能随意打折 多家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

    发布时间: 2022-07-20 15:53首页:主页 > 公司 > 阅读()来源:证券日报网

     “欠下的债,早晚是要还的。”部分上市公司在一些行业高景气度时做下的高估值、高溢价、高业绩承诺的“三高”收购,随着行业景气度的下降正给这些公司带来拖累业绩、影响商誉的苦恼。部分公司因相关承诺方迟迟不肯履行业绩补偿,走上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追讨补偿款的道路。

        “业绩补偿承诺是相关重组、收购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承诺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依据协议全面、足额、完整地履行承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更不能就业绩补偿打折扣。”有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认为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设置是相关重组收购中定价、估值的重要支撑和依据,如果相关业绩承诺方不能依约主动履行义务,都争相拖延或变更其应负的补偿责任,不仅将严重侵犯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将带来极坏的影响。

        上市公司频频追讨补偿款

        高溢价收购时炙手可热的宠儿,若业绩不能经受住考验,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业绩补偿的烦恼。如果承诺方认真履行责任还好,部分交易对手方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时甚至拖延或拒绝履行承诺,不仅让上市公司,甚至让中小股东都操碎了心。

        7月14日,有中小股东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发文,询问天娱数科是否追回了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花科技)原股东所欠的业绩补偿款。据天娱数科回复,公司2021年7月已就一花科技的业绩补偿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仲裁结果。

        无独有偶,6月30日,美吉姆也披露公告,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代表曾多次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沟通敦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一直未收到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支付的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向交易对手方追讨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

        《证券日报》记者检索公告还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南纺股份、泰晶科技、浙文影业、三峡旅游等公司也因业绩补偿问题向相关交易对手方提起了诉讼或仲裁。

        “毕竟是曾经的交易对手,很多公司涉及此类问题时,都是先通过沟通来催要解决,一般不会直接对簿公堂。”前述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一般在正常追讨无法要回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会最终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手段来进行维权。

        收购“三高”惹的祸

        部分公司出现业绩补偿问题,很多也是相关收购中“三高”惹的祸。

        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一般相关交易对手方需要进行业绩承诺,并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数的部分进行补偿。现实中,一般涉及业绩承诺和补偿的收购重组案例,相关标的资产的估值和定价也较高,而为支持相对较高的估值和定价,相关对手方所做出的业绩承诺数值也会很高。

        以天娱数科全资子公司天神互动2016年对一花科技100%股权的收购为例,天神互动当时给出的交易对价为9.86亿元,较一花科技2016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4170.73万元增值了2265.29%。为此,相关交易对手方做出承诺,承诺一花科技2016年至2019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6亿元、0.78亿元、1.01亿元和1.27亿元,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则须做出相应的业绩补偿。

        而在美吉姆当年的重组收购中,标的公司美杰姆以2018年6月30日作为为评估基准日,其100%股权价值所做的评估结论为33.08亿元,评估增值率2059.28%,该笔交易最终价格为33亿元。当时相关交易对手方做出的业绩承诺是美杰姆2018年至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亿元、2.38亿元和2.90亿元。

        “设置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的收购一般都是估值和溢价较高的标的,相关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是交易对手方对交易标的未来业务较有信心,一方面也是对估值和溢价提供支撑。如果未来标的资产未及预期,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是一种维护。”前述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业绩没有完成且没有进行补偿,就失去了当时设置相关条款的意义。

        业绩补偿不能打折扣

        对于相关收购业务中涉及的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记者注意到,因未履行一花科技所涉业绩补偿义务,深交所曾于2021年11月5日对其原股东张伟文、印宏进行通报批评,并于2021年11月17日,向原股东刘刚发出监管函,相求相关方及时整改。此外,2021年12月27日,大连证监局也对张伟文、印宏给予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张伟文和印宏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明确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从政策层面封堵随意变更业绩补偿和业绩承诺的‘后门’,就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也代表着监管思路和导向。”前述市场人士认为,严格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价格的虚高,也会让重组并购更加理性,价格更加合理。

        “业绩承诺不能随意调整,业绩补偿更不能打折扣。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生效判决,都支持了上市公司的合理追偿诉求,并要求有关业绩承诺方全面履行补偿责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相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目的就是在制度层面强化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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