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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娱数科并购一花科技埋隐患 5.75亿元补偿何时能

    发布时间: 2022-07-25 09:14首页:主页 > 公司 > 阅读()来源:证券日报网

    “目前,公司已就1.18亿元业绩补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若按减值补偿索赔,对方还需补偿4.57亿元。”日前,就互动易平台上投资者有关天娱数科旗下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花科技”)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等问题的提问,天娱数科回复称,正在准备相关资料,计划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减值补偿款,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

        有关一花科技的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等问题,可以追溯至天娱数科几年前的一场收购。

        记者查阅公司公告发现,2016年,天娱数科全资子公司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互动”)以现金9.86亿元收购一花科技100%股权。彼时,双方达成的《投资协议》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奖励等相关条款,一花科技原股东张伟文、印宏、刘刚等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一花科技2016年至2019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10140万元和12675万元。

        在该协议签署后,天神互动累计向一花科技原股东支付了3期股权转让款,还有4.49亿元没有支付。

        而受行业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自2018年起,一花科技业绩大幅下滑。2018年,一花科技实现净利润2070万元,仅完成当年业绩承诺的20.41%,2019年更是亏损964万元。2016年至2019年,一花科技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1.56亿元,远未达到当初承诺的业绩。

        “根据当初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补偿共分两方面,一是业绩补偿,二是资产减值补偿。”天娱数科相关高管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绩补偿方面,张伟文、印宏、刘刚应向公司支付5.67亿元的业绩补偿款,根据当初约定的补偿计算公式,抵扣公司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尚需补偿1.18亿元。资产减值补偿方面,一花科技因承诺期内业绩大幅下滑,承诺期满后发生大幅资产减值,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按照减值测试报告,减值补偿额为4.57亿元。

        “以此计算,合计应补偿5.75亿元,此前公司已就1.18亿元业绩补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下一步公司还将继续追讨4.57亿元的减值补偿。”上述天娱数科高管告诉记者。

        不过,在天神互动提交仲裁申请并获受理后,张伟文、印宏、刘刚就上述仲裁事项提起了仲裁反请求,张伟文等人表示,在合同履行之初,天神互动均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前三期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在审计报告确认一花科技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后,天神互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2018年4月19日前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其认为,天神互动拒绝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合同义务,也给一花科技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三人请求裁决天神互动向其支付前三期股权转让款迟延履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第四期剩余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第四期股权转让款迟延履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和律师费共计1.61亿元,并请求裁决天神互动承担此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

        对于第四期股权转让款相关问题,前述天娱数科高管表示,2018年初,一花科技收入、利润等指标均出现明显收缩和下滑,当年承诺业绩无法完成已成定局。因《投资协议》已约定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天神互动可优先选择从应付业绩承诺方的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公司为控制风险,才暂缓了对一花科技原股东的第四期对价款支付。

        “业绩承诺与股权收购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股权转让款是公司向原股东支付,而并非向标的公司支付,所以该事项并没有对一花科技的运营资金和日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天娱数科高管称,“相关方对一花科技作出业绩承诺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前三期股权收购款项都是如约按期支付的,只是在一花科技收入和利润出现大幅下滑时,上市公司为了广大股东利益才采取了针对性止损措施。从一花科技2018年的整体业绩情况来看,公司当时的判断和决策都是正确的,不然会带给公司更大的风险。”

        据该高管介绍,公司已多次向张伟文、印宏、刘刚催收业绩补偿款,但至今三人仍未向天神互动支付任何款项。

        等待作出裁决

        如果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购标的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那么,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呢?

        “为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并购项目中业绩承诺补偿情况。业绩补偿方案并不是想调整就能调整的。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业绩补偿应按照协议履行。”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2016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此外,2020年7月份,证监会下发《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也重申了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记者注意到,由于未履行补偿义务,2021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张伟文、印宏发出《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1年1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向刘刚发出《关于对刘刚的监管函》;2021年12月27日,大连证监局向张伟文、印宏发出了《关于对张伟文、印宏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从交易所及证监局针对此事作出的纪律处分及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监管部门对于业绩补偿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前述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承诺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现在案子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们相信一定会得到公正的裁决。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将尽早追回补偿资金,对广大股民负责。”前述天娱数科高管表示。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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