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 全国股转公司优化分层管理制度 一年设6次进层安

    发布时间: 2022-03-08 11:28首页:主页 > 新三板 > 阅读()来源:证券日报网

     专家表示,创新层企业数量将大扩容,为北交所储备大批量“生源”

       本报记者 孟珂

       3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消息显示,为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的制度衔接和有机联动,构建全链条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配套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调整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分层调整业务指南》),相关规则自2022年3月4日起发布实施。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北交所成功开市,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将担负起新的功能定位,集中体现为北交所上市的“后备军”、规范培育的“训练营”和市场生态的“稳定器”。创新层在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要为北交所持续输送优质企业;也要为暂未上市的企业提供融资发展的渠道。这一新的功能定位,对创新层相关制度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分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新三板正式进入了北交所时代的新分层。《分层管理办法》遵循“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新市场结构,实施创新层提效扩容新改革举措,实现北交所开源增质新常态。

       据了解,本次修订,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遵循“四个坚持”原则:坚持质量导向;坚持创新导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规范导向。

       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分层管理办法》,对创新层的进入条件、进层频次、降层安排等方面均有所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优化进层财务条件,促进创新层公司质量提升。

       二是调整非财务条件,契合“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取消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规定,尊重企业分散股权方式和时点的自主选择,更加聚焦汇集优质企业、培育上市资源的层级定位。

       三是优化进层频次,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融资发展规划。全年共设6次创新层进层安排,其中上半年2月份至6月份逐月实施,下半年9月份实施一次,企业可以更加从容、有序地安排年报披露、发行融资、进入创新层,以及筹备上市等各项工作。

       四是强化规范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在创新层调整过程中,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等自查、核查义务,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创新层公司的规范质量。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必须“先整改、再进层”。

       五是严格降层安排,及时调出不适合在创新层挂牌的公司。情形方面,延长财务指标的考察年限,设置更加严格的收入底线要求;增设对财务报告不保真、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公司”的降层情形。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修订的《分层管理办法》对营收类、研发类的指标更为重视,对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重视研发投入的企业更加重视。非财务方面取消合格投资者人数、可转债规定调整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难度。

       谈及修订对进层频次调整,每年设置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时,常春林表示,这将极大地促进基础层优质公司向创新层的流动,对于增加创新层公司数量、质量的提升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加强了基础层对于未挂牌企业的吸引力。

       在周运南看来,上述修改内容有以下特点:一是提高了每年晋升创新层的时间效率。二是提升了投资者数量效率:弱化了创新层的投资者数量要求,晋层和保层均取消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的要求,降低了不必要的扩股东行为。三是加强了与北交所的匹配效率:对应申请北交所的4项标准,创新层也从3个标准匹配为4个,将第2款中的年复合增长率由50%下调为30%,与北交所保持了一致,同时看齐北交所新增了研发类晋层标准。四是丰富了融资效率:在定向增发和优先股基础之上,新增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金额纳入累计发行融资,引导挂牌企业重视利用可转债融资。五是优化了做市效率:做市商家数由不少于6家调整为不少于4家,认可做市效率。

       “随着北交所吸引力增强、创新层晋层效率的提升,今年创新层的家数应该会创出历史新高,突破1500家是大概率事件。”周运南说。

       常春林预计,《分层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创新层企业数量将有所扩充,为北交所贡献大批量优质“生源”。

       此外,为了保障修订后的《分层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全国股转公司配套修订了《分层调整业务指南》,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要求,便利市场主体适用,包括适配新增的研发标准,明确研发支出的专项信息披露要求;针对进层前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新增核查与整改要求等。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广告
    广告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与报价 - 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20 实投财经 版权所有 | 京ICP备20210074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