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申请

    发布时间: 2020-11-25 15:42首页:主页 > 宏观 > 阅读()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历一年多风险处置,包商银行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发布民事裁定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民事裁定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申请。

      银保监会23日发布关于包商银行破产的批复显示,11月12日,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要求包商银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应对已发行的“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11月17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出具《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称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是认定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判断依据,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已被全额减记,说明其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民事裁定书称,本案中,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其股东权益数额为负数,可以认定包商银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中,银保监会已经批准同意包商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故包商银行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院应予受理。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广告
    广告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与报价 - 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20 实投财经 版权所有 | 京ICP备20210074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