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3号通报《关于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对光大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适当性及消保情况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问题。《通报》指出,该行存在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和代销产品、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等6类违规问题。
普益标准研究员王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好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其次,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再次,强化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流程管理。在涉及到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关键的业务流程节点时,可采取复核确认等风险控制手段。同时,定期检查过往理财产品销售合规记录是否完备。最后,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
理财产品销售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完善,银行传统信贷业务面临较大挑战。同时伴随着银行自身业务体系的不断创新和升级,银行理财业务在银行整体业务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步凸显。银行理财业务也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相继设立运营,开始走向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中,理财产品销售也面临新的挑战,其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是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重点之一。
上述银行理财业务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违规和法律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由上述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该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存在理财产品销售风控流程及管理制度不完善、理财业务绩效考核设置不合理、产品销售前期客户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漏洞。
具体来看,在通报中涉及到银行理财业务的问题主要有:首先,违规代客操作。消费者通过该银行自助设备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操作的问题,涉及哈尔滨、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机构。其次,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与代销产品。该银行成都、济南、青岛等地7家分支机构在短信营销中存在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混淆自营理财和代销产品等问题。再次,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该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不力,导致大量高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
王巍对记者表示,需要及时进行内部风控流程和销售流程的重新梳理,修订相关制度,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同时针对产品销售的相关绩效考核机制也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调整。
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
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打破刚兑”政策的强烈冲击,银行理财也从预期收益类理财转变为了净值型理财。理财产品失去了“保本”的特色优势,有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是零甚至为负。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没有统一的标准,经常出现理财产品的实际风险与宣传风险不同或同一银行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另一方面银行由于缺乏对权益市场的经验,投资策略相对保守,高风险等级产品发行数量较少,产品收益缺乏竞争力,为吸引投资者,经常出现风险等级与产品收益不对等的情况。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年底,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征求意见,相关机构需要根据其中的文件精神以及关键条款完善理财产品销售流程,从尽职调查、信息系统管理、销售回溯等角度进行规范。
他进一步表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风险控制,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落实合规要求:一是制度,建立系统化的销售制度,从销售的前、中、后环节进行全方位覆盖;二是人员,需要从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规范销售人员队伍;三是沟通,畅通内部投诉与举报机制,认真、虚心接受来自金融消费者的情况反馈,对于机构存在的内部漏洞及时发现与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