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一纸行政监管告知书,宣告福成股份内控缺陷的“闹剧”即将落幕。
从财务总监未签署财报、失联、报警,到控股方采购资金流向与发票不一致,再到上市公司采购业务费用需经控股股东人员审批,一连串匪夷所思的戏码最终均指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
而整场“闹剧”的始作俑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也因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公司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被责令改正,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福成股份及财务总监等高管也难辞其咎。据记者了解,上交所已向上述责任人发起纪律处分意向书。
财务总监拒签字
内控缺陷被曝光
整起事件的“导火线”源于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
4月29日,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财务总监程静未签署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亦未发表异议意见。
出乎意料的是,如此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但强调事项段意见亦未涉及公司财务总监未签字事项。
对此,上交所当晚发出监管工作函,一是要求公司核实财务总监未签署定期报告的原因,是否存在无法保真情形,并督促财务总监对相关定期报告发表明确意见;二是要求全体董监高核实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要求年审会计师核实,除年报已披露的强调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情形。
5月12日,福成股份在监管函回复中道出财务总监未签字的两大隐情。其一,审议年报前,尚存在一项对于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有较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尚未核实清楚。据了解,控股股东人员参与公司活牛采购,共计1.6亿元,相关采购资金流向与发票不一致,占比58%。前期因相关采购人员常年在外以及公司未予重视,财务总监一直无法核实采购真实性和生物资产成本直至年报即将披露前。
其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未按公司治理和管理程序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据公司透露,2021年9月8日起,公司大股东福成集团直接安排集团人员参与上市公司采购业务的付款审批,福成集团副总经理、福成集团财务部总经理、李福成都曾在上市公司付款审批单签过字,集团人员审批通过后上市公司资金中心方能付款。
更有甚者,今年4月21日,在公司肉制品分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福成集团公司全体负责人、会计、出纳会议,一切付款必须通过福成集团财务部总经理批准,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没有签字权,只负责合并报表。如此操作下,2021年经福成集团审批的付款金额总计约4.09亿元,2022年资金经福成集团人员审批的付款金额约2.46元。
而围绕财务总监的失联、报警风波也随之浮出水面。据披露,程静曾于4月27日在董秘桌面放置一份声明说明上述对年报的异议,但之后无法与程静取得联系,公司无法判断声明真实性,故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了年报,但未披露上述异议意见。
29日公司也对程静失联报警。
年报披露后,公司与程静取得联系,程静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后,签署了年报和一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知晓财务总监未签字情况下,仍对定期报告表示无异议,并审议通过了年报、一季报。年审会计师则表示除审计报告披露的强调事项段外,无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情形。种种细节环环相扣,无不暴露出公司沉积许久的内控缺陷“顽疾”,因此也难逃监管法网。
高管集体领罚单
纪律处分逃不掉
5月17日,河北证监局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在内的多名高管均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其中,李福成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作为实际控制人,其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规定,拟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程静作为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其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规定,拟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北证监局认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故对福成股份及其董事长李良、董秘邓重辉等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交所就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定期报告等违规行为,已向财务总监、控股股东、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年审会计师发出纪律处分意向书。
事实上,交易所对于福成股份内控有效性问题早已关注。此前对于福成股份子公司天德福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事项向公司发出工作函,要求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