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杰、韩海龙操纵“朗迪集团”股票的行为处以“没一罚二”,即违法所得4880.5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到1.46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控制使用46个账户操纵股票“朗迪集团”,通过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5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账户组9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5.79亿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竞价卖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6.29亿元;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2020年2月14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7.52%。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
证监会查明,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典型操纵手段为:一是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22个时间段的交易中存在盘中拉抬行为,如2020年2月14日14:39:10至14:41:35,账户组累计买成交36.49万股,成交金额813.9万元,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70.83%,账户组时段内成交均价高于拉抬前一笔市场价2.99%。该时段股价上涨5.64%;二是盘中连续买卖封涨停,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封涨停行为,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日均达201.27万股,2020年2月12日,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重最高,达到45.49%。
综上,中国证监会认为,周杰、韩海龙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朗迪集团”,并实施对倒交易、虚假申报,操纵意图明显。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杰、韩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其中,周杰组织策划、实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韩海龙在周杰的安排下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杰、韩海龙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其中对周杰处以9273万元罚款,对韩海龙处以48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