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新莱应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拟合计被罚没767.43万元。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内幕交易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公众信任,影响公司的品牌价值。内幕交易可能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往前回溯,该起内幕交易源于6年前。2018年2月7日,新莱应材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告,该收购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但彼时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却做出了让公司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决策。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最终,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从交易结果来看,上述四人均从中获取丰厚回报。其中,涉案人员朱孟勇股票交易“回报率”高达90%。
具体来看,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孟勇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两笔共计60万元资金,该6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朱孟勇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5.21万股,买入金额59.95万元;2020年5月2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5.21万股“新莱应材”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3.63万元。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54.16万元。
针对上述5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其盈利没收,再罚款三倍。
对于该事件,《证券日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新莱应材,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仅涉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上述相关人员对处罚及部分事实存有异议,后续将走听证程序。
相关人员能否自证清白?在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文平看来:“上述交易行为是通过新莱应材核心主要人员来实施,由于内幕交易往往涉及敏感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自证清白的难度较大。”
福建华策品牌定位咨询创始人詹军豪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在界定内幕交易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交易时间、资金来源、信息敏感性等,以确保判断的公正与准确。”
根据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综述》,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陈铁娇认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对其他潜在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持续加大的处罚措施来看,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上市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周文平认为:“作为普通投资者,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和重大事件,分析交易行为是否异常,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警惕,不盲目跟风。为了更好地防止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应当鼓励举报和揭发违法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