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 2024-08-19 13:22首页:主页 > 银行 > 阅读()来源:实投财经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积极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金融合规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旨在通过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设置这些职位,既可以由专门人员担任,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特别是当由金融机构行长或总经理兼任时,将不受《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也无需另行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办法》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为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赋予他们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这意味着,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有权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查阅和复制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同时,《办法》强调,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干涉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必须支持和配合他们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阻挠其履行职责。

    《办法》共分为五章六十五条,内容全面且具体。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合规管理职责部分则详细规定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以充分发挥他们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功能。

    在合规管理保障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以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措施。这些规定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部分是《办法》的又一重要内容。该部分明确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追责,并加大惩戒力度。这一规定旨在强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所谓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范围,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这一规定旨在通过考核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合规职责,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这将有助于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全面提升合规经营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可以预见,《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广告
    广告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与报价 - 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20 实投财经 版权所有 | 京ICP备20210074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