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高公司治理质量,保护股东和存款人权益,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中需要切实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能。加强监督的关键在于监事会监事的履责到位。从投资者保护和存款人权益保护角度以及履责的效果分析,事前认真履责比事后追责效果更好,这既是保护股东和存款人,也是保护监事本身。
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部分企业监事会履责能力不足,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在目前发现的公司治理违规企业中,也几乎没有由监事会发现和揭发问题的。监事会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事履责不到位。
南京银行监事长吕冬阳表示,事后的追责不如倒逼事前认真履责。如果出现董事会或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对公司、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监事会以及相关监事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除非监事会能提供免责证明。但现实中,出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中,监事会往往确实存在监督不力等情况,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但事后的追责难以挽回企业、股东或存款人遭受的损害,也对监事会、监事的声誉构成负面影响。如果能够事前认真履责,避免损失的发生,这是各方共赢的结果。由于人情、面子、利益,甚至是侥幸心理的存在等各方面因素,监事履责不到位、仅形式上履责,轻者导致监事会地位的虚化,重者会对相关群体造成利益损失。因此,应提升监事的事前履责能力。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吕冬阳认为,开展全过程履责纪实,倒逼监事会责任落实是一条重要途径。银行监事承担了保护股东和存款人权益的重大责任。在这一点上,监事会是一个类似于党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履责纪实往往是针对部门领导人的履责情况。因此,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可以模仿从严治党中的履责纪实方法,把事前监督作为监事履责的重要环节,抓住不放。打造定责、履责、督责、追责的闭环式责任落实链条,级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监事切实落实责任,牵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
从闭环式的责任落实链条看,督责既可以保证定责和履责的落实,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追责的发生,因此,在责任落实链条上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
以开展全程的履责纪实的方式,督促监事履行自己的职权,克服人情、面子、利益等因素的干扰,一方面可以通过督责履责保护自身权益和声誉,另一方面,可以纠正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工作疏漏,减少企业、股东以及存款人的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