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 注重与证券法修改联动性 刑法修正案突出行刑衔

    发布时间: 2021-03-01 17:11首页:主页 > 要闻 > 阅读()来源:中国证券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关注与证券市场相关联犯罪的修订。在本次修订的八个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罪名中,就有四个与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罪名,占有很大比重。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就证券市场相关内容对刑法修改突出了行刑衔接的内容。

        积极发挥震慑作用

        其一,本次刑法修正案注重与证券法修改的联动性。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刑法修正案重点修订证券关联犯罪的罪名与2019年12月修订新证券法有紧密的联系。新证券法将证券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交易的重要性得以提高。对此,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新证券法修改的这些内容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有较多的体现,例如,在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惩戒力度等等。又例如,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加入存托凭证),增加公开发行文件(加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修正中,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对象之中。可见,证券法的修订与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犯罪的修订之间存在联动关系,从中充分体现本次刑法修正案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对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关注。

        其二,本次修正案提高了刑法中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主要包括: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在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新风险,提高相关证券犯罪法定刑的目的在于积极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的发生。可见,本次修正案对这些罪名法定刑的提高,充分表明了立法者从严惩治证券市场犯罪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虽然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但并未明确提高证券犯罪的罚金额度,只是将部分犯罪的限额罚金制(亦称普通罚金刑)、倍比罚金制和百分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即具体判多少罚金交由司法机关决定,从而给了司法实践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三,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例如,明确了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等。这些亮点均有助于全方位完善证券市场刑法规制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惩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行刑衔接。

        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市场犯罪的内容,突出了从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角度全方位构建证券市场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毋庸置疑,在证券市场上对相关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完全可以说是各有分工。但是这些分工又是建立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上。对于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违法但是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应该依照证券法等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只有对证券市场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能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从立法层面说,刑法是规制证券市场各类违规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动辄将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中,必将影响证券市场本身应该具有的活力。在司法层面上,尽管强调刑事优先原则,但是必须强调刑法谦抑精神,防止打击过度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认定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观念或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认定行政(包括民事)责任注重的是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方面,注重对被违法行为侵害关系的修复;而认定刑事责任注重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行刑认定的观念或角度不同必然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路径不同。尽管如此,由于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大多均为法定犯(或称之为行政犯),因此,两次违法性特征必须加以关注,即一般情况下,包括证券法在内的行政法规上认为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刑法不能认为是证券犯罪行为,否则是对法秩序统一的破坏。

        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

        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的重点主要有:其一,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现象。现有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存在很多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造成不少行为人有侥幸心理,这需要引起司法机关密切注意。再严密的法网,也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只有实现严格执法,才能客观上减少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二,避免出现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司法统一要求类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判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出现,这些行为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适用刑法的困惑,甚至出现司法不统一的情况。对此,最高司法机关有必要针对典型行为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证券市场犯罪认定的司法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也在相应增加,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地推陈出新。对此,立法者只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补、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防止出现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漏网之鱼。应当看到,证券违法犯罪的表征与证券市场的广度、深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证券市场发展越快,相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表现越明显。在新证券法出台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违法犯罪均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注重行刑衔接当然成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相关证券犯罪刑法条文修正的重点,也将成为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广告
    广告

    网站首页 | 要闻 | 公司 | 宏观 | 新股 | 国际 | 银行 | 券商 | 新三板 | 科创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与报价 - 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20 实投财经 版权所有 | 京ICP备20210074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