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办法称,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下称“基金”)是指按照该办法规定筹集形成的,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者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
办法规定,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
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金对备付金进行偿付后,代表基金取得对相应支付机构的受偿权,依法向支付机构进行追偿或者参与支付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