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加强居家社区服务、机构服务、服务衔接、支持政策、人才培养、服务监管六方面提出15项政策措施。
聚焦提高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医疗服务可及性,《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推进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
在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各地要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
聚焦统筹利用医疗、养老等服务资源,优化服务衔接,《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针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运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等4项措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在多渠道引才育才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人才培养培训,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要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在强化服务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