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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交所基本业务制度已齐备 为顺利开市奠定基础

    发布时间: 2021-11-04 14:04首页:主页 > 券商 > 阅读()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昨日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等2件基本业务规则,以及31件配套细则、指引、指南。这批规则、细则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至此,北交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市场开市运行的基础制度准备完成。

      此前,北交所已于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并于10月30日发布了涉及上市与审核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指引。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下一步北交所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交所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交易规则基本沿用

      精选层原有制度

      与新三板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主体内容没有变化。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精选层开市以来,市场运行始终较为平稳,二级市场质量显著改善,企业价值进一步被发掘,投资财富效应开始显现,精选层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整体符合预期。

      因此,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都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既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特点,也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券商在北交所展业

      需申请取得会员资格

      按照相关规则,北交所将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上位规章相配套,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资格取得、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据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共收到各方关于会员管理规则的意见建议16条。北交所据此调整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修改了会员应报告情形,对“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不再要求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另一方面,根据交易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种类,对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配套修改。

      按照规定,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如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需要申请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据悉,北交所将为主办券商及其投行子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申请通道,保障证券公司相关业务有序衔接。

      发行上市申报与审核

      按试点注册制要求优化完善

      作为昨日发布的配套细则之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查》充分吸收了此前精选层审查的经验,并按照试点注册制要求,作出了以下优化和完善:

      首先,增加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完善内幕报备文件格式、明显异常交易的处理与披露要求,与重组、再融资等其他业务实践保持一致。

      其次,增加了监事会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意见、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等文件。

      再者,为便利操作,增加了撤回申报与终止发行的决议、信息披露规定;简化了延期回复与委员回避申请的程序,由发行人或保荐机构盖章即可。

      最后,增加了与注册程序衔接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要求进一步问询、反馈回复,以及函件领取送达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上市委会议后至上市交易前的重大事项处理要求。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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