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12月3日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同时透露,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明确适用范围和参评银行
《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
《办法》指出,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在参评银行范围方面,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的细化和补充,《办法》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制度安排。这意味着我国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所在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已有4家大型银行进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12家银行也进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参评范围。”董希淼称,本次发布《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办法》是《意见》在银行领域的细则,后续还应制定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评估的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