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达)是一家在R&D创业板上市的专业生产和销售工业自动化元件和设备的公司。怡合达的招股说明书草稿长达700页,三次查询回复共535页,看似“详细”。但对控股股东金是否参与关联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解释,或有遗漏,或似是而非。此外,金从工商资讯离职六年半后辞去关联方总经理一职的情况非常罕见。
昆山益和达虚假增票是否涉及控股股东?
根据苏0583(2018)13日刑事判决,怡合达关联方昆山怡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益和达)于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102张,涉及税款149.11万元,一审被判有罪。公司被罚款20万元,公司负责人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招股说明书,益和达控股股东金在昆山益和达上述犯罪行为期间持有公司股权,并担任监事。
根据昆山亿和达2014年度工商年报,2014年6月13日增资前,金出资人民币39.6万元,占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的66%,是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金在2013年3月开始上述虚开加票犯罪行为时,是昆山一合达的实际控制人。对此,怡和公开披露的申请材料都没有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金于2006年1月25日昆山一和达成立日前两天,即2006年1月23日缴纳出资额,表明金应为公司的创始股东。
信息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但根据第二轮审计询函对问题1的答复,金从2008年8月22日开始持有昆山怡合达50.50%的股权,比工商信息显示的时间晚2年零7个月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差异明显。
根据昆山怡合达工商变更信息,2016年9月3日,金将其持有的昆山怡合达20%的股权转让给前妻郭丽春。时间上,只比2016年8月份虚假增发选票的犯罪行为结束晚了一个月。是否逃避法律责任?
向深交所说明金于2016年9月3日将昆山亿和达20%的股权转让给郭丽春并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原因。根据第二轮审计询函对问题1的答复,“金为了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于2016年至2017年清理了个人对外投资,先后注销或转让了相关关联企业。......"
但是,当我们逐一查询金曾经持股的关联方信息时,我们发现这种解释也是不可靠的。
招股说明书显示,在金曾经持股的关联方中,仅昆山亿和安诺万振动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由金转让。深圳市亿和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怡合达)、上海优兆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上海徐刚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泽天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等四家关联方,或早在2014年7月转让,或晚在2018年注销。与上面的解释不符。
此外,根据昆山怡合达虚假增票案,犯罪发生时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高,金的表弟。只有初中学历的邵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监事会的董事,只有“业务负责人”的头衔。
金真的只是昆山怡合达的财务投资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真的没有虚报附加票的情况吗?鉴于涉及控股股东的刑事案件对怡和的上市申请有重大影响,深交所应进一步提问。遗憾的是,昆山怡合达于2019年9月2日被取消。不容易查出来。
控股股东卸任关联方总经理6年半
益和达控股股东金,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招股书显示,1999年2月至2010年12月,他担任关联方深圳一和达的总经理。
但据深圳怡合达工商信息,2017年5月22日,深圳一禾达总经理由金变更为。在之前的变更信息中,总经理的职位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从公司成立到2017年5月22日,金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相比之下,从金卸任深圳怡合达总经理的时间来看,工商信息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时间晚了约6年半,差异明显。
从就职时间看,工商资料显示,深圳怡合达成立于2000年5月10日,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金出任公司总经理的1999年2月晚1年零3个月。即使不考虑公司是否尚未成立就担任总经理是合理的,仅仅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差也不短。
上述外向时间差异的结果是什么?如金早在2010年12月已不再担任深圳怡合达的总经理,则报告期内深圳一和一和达的关系仅在于金的前妻郭丽春拥有公司68%的股份,实际由郭丽春控制。但由于金与郭丽春早在2007年8月就已登记离婚,因此很难确定金是否会在2017年至2019年对深圳怡和达产生重大影响。
但工商资料显示,金担任深圳怡合达的总经理至2017年5月23日,所以可以确认金对公司的影响很大,至少到此时为止。
据深圳一和达工商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特许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生产。”换句话说,深圳怡合达不仅与一和达有着高度相似的自动化设备业务,而且是一和达自动化零部件业务的下游。如果金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恐怕也难逃横向竞争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3月深圳怡合达被取消。这是为了掩盖什么信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