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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法将施行 财税部门明确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

    发布时间: 2021-08-31 14:03首页:主页 > 要闻 > 阅读()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网站8月30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继续施行、废止、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31个省份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为契税法施行做足准备。

      《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湖北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们按照税法要求,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刘宜介绍。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都在紧锣密鼓为契税法施行做足准备。青海省税务系统组织征管一线税务干部进行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征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公告栏等平台,向纳税人详细介绍新税法与原暂行条例的变化和区别。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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