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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对招商证券出具警示函 因受托管理“17华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18首页:主页 > 券商 > 阅读()来源:证券时报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据上交所官网11月20日消息,上交所向招商证券出具了监管警示函。根据该警示函,招商证券在“17华汽05债”的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下述两项违规行为:首先,未能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华晨集团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未能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其次,未能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17华汽05债”应于2020年10月23日到期兑付。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尚未完成“17华汽05债”的本金兑付。招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及时有效对华晨集团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未能在“17华汽05债”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上交所认为,招商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下称《挂牌规则》)第1.6条、第3.3.5条、第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下称《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挂牌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3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招商证券予以书面警示。

      上交所要求招商证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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