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新规将显著提升投资者对收益凭证产品的信任度,推动收益凭证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并引导券商更加稳健地开展相关业务,为优质券商提供更大的业务增长空间。
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新规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具体而言,收益凭证将被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中的内嵌衍生品部分,则需按照衍生品的实质来计量风控指标。
平安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王维逸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特别强调了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发行收益凭证的禁止项中新增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的内容。此外,新规还强化了分类监管的原则,要求将余额管理与券商的评级挂钩。
华西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罗惠洲指出,这一新规填补了券商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不仅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及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推动券商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券商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新规还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以确保存量收益凭证的稳妥整改,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国泰君安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刘欣琦则认为,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升投资者对这一结构化产品的认知和信任度,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
引导券商稳健拓展业务
根据新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将成为决定其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其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和40%。
王维逸表示,这一规定将更好地引导证券公司稳健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并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对收益凭证产品的信任度。
罗惠洲强调,作为证券公司场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收益凭证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渠道以及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刘欣琦在投资建议方面表示,看好受益于流动性改善的优质头部券商。她认为,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对收益凭证产品的认知和信任度,为优质头部券商提供更大的业务增长空间。截至2024年上半年,头部券商的收益凭证规模相较于限额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优质券商的业务规模提升空间将更为显著,从而驱动其ROE(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